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9年度,277號
SDEV,99,沙簡,277,2010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
九十九年度簡上附民字第十三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⒈被告因懷疑原告與其夫即訴外人劉武訓通姦並向劉武訓收取 財物及積欠工資,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十五時五十二分許起至同年九月二 十二日十二時四十八分許止,以訴外人劉武訓所申請之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寄發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原告出言恫嚇以:「出面解決 吧。我是不可能就算了!該要回的錢和東西一樣都不能少。 該還的還是要還的;避不出面是要自己找難看是不是。別人 的老公你也趕睡及員工也不錯過總要付出代價@你不要試我 的耐心從:甲○○」、「你一樣不出面解決是不是; 有你在 的地方我一定到而且一定如你所願。把你所有的事全部說出 來是你自己不要臉的;要難看是不是可以。看看你以什們臉 來面對著那些人。」、「像你這種老是破壞別人的家庭的女 人下場一定非常的慘敗和難堪。而在被別人的老公在幹時很 爽是吧!連你的雜種也在用我的錢他沒資格。你也只能用身 體與眾男人而為了爽。更賤!報應該到了。從:甲○○」、 「出面做個解決;是我的也應該拿回來了吧。我不可看放棄 我的應有的權勢,更不能看你和雜種過的那麼好,壞事做多 害死了那麼多的小孩報應該要到達驗收:甲○○」、「你不 要以為無法治你,不信你就試看看好了,一定要你後悔的, 自己來跟我說,否則要是我去,就得超乎你想像的,那你的



錢也不用賺了,不要自難看,我只要把事情解決拿回我們的 ,不是嗎?」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 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被告案發迄今未對原告表示任 何歉意,毫無悔意,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非 財產上損害。
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到伊家恐嚇,也不斷打電話來,伊 及小孩都有受到傷害,伊是高職畢業,現作批發生意,每年 收入有二、三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否認與被告先生有通 姦行為,被告到處亂講,又沒有證據。伊亦未欠被告先生錢 ,被告先生是伊員工,還把伊的貨款都拿去賭博,伊也未拿 他的鑽戒。
㈡被告則以:伊未欠原告錢,原告找黑道來跟伊要錢,伊只是 傳簡訊要原告出面而已,她跟伊先生通姦,伊沒有去找原告 ,原告卻派人來找伊。伊僅國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收入。 原告有拿伊先生給的鑽戒,還跟伊先生借錢未還,原告女兒 的鋼琴也是伊先生付的錢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懷疑原告與其夫即訴外人劉武訓通姦並向劉 武訓收取財物及積欠工資,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十五時五十二分許起至同 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四十八分許止,以訴外人劉武訓所申 請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寄發如前所述之 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原告心生 畏懼等語,業據其提出簡訊內容一份為證,被告固不否認有 傳前開簡訊至原告持用之行動電話之事實,惟辯稱:伊只是 要原告出面而已云云;惟查,被告所傳簡訊之內容有揚言欲 宣傳原告之男女關係,使原告難堪而加害原告名譽之意思; 又被告因以上開簡訊恐嚇原告,刑事部分亦經本院以九十九 年度沙簡字第九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四十五日,並經本 院九十九年度沙簡上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而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可認原告 主張被告以上開簡訊恐嚇危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其因此 心生畏懼,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



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在 前述時間,以簡訊恐嚇原告,使其心生恐懼,致生危害安全 ,被告所為自屬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而原告遭被告恐嚇,精神上自有相當之痛苦,其 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 據。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應斟酌加害行為、兩造之身 分、地位、家庭經濟能力,暨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經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現作批發生意,每年收入 有二、三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沒 有工作收入;業據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述明確。另兩造 之財產狀況,原告名下有土地及投資等約一百八十一萬二千 四百九十元之財產;被告名下僅有汽車一部,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二份在卷足憑。另被告 侵權行為態樣係以簡訊恐嚇原告,其原因係因被告懷疑原告 與其夫通姦並向向之收取財物及積欠工資,及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五十萬元,應屬過高,應核減為六千元為相當,故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九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相當,應予駁回 。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簡 易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 ,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 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