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8年度,506號
SDEV,98,沙簡,506,201009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506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T. S. Lines Ltd.(德翔航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被告承運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台化公司)之BLEACHED SULFITE SOFTWOOD DISSOLVING PULP”NDPT”(亞硫酸漂白紙漿)貨物乙批 ,於民國97年9月29日以M/V“TS SHENZHEN”輪船第v-818 S航次從日本運送至台灣台中港,載貨證券號碼為:MJTAC 0929號。詎該貨物於貨主提貨時,發現該批貨物於被告運 送途中,因貨櫃(櫃號:TNo.TGHU0000000)頂板破洞滲 水,致使系爭貨物發生水濕損害,經雙方會同公證後,總 計貨損金額新臺幣(下同)261,471元,此有貨櫃交提驗 收單(E.I.R)及國泰公證股份有限公司之公證報告可稽 。而按「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 、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載貨 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 負責。」「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 責任。」海商法第63條、第74條第1項及民法第634 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 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同一責任。」民法第224條亦有明定。被告負責運送系爭 貨物,被告或(及)其使用人(含代理人)竟未盡其應盡 之專業且善良管理貨櫃之注意義務,以破洞之貨櫃承運系 爭貨物,致使系爭貨物發生受潮、水損,被告自應對系爭 貨損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熟為加害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於運送途中,因被告或被告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含代 理人)於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過程中,因故意 或過失未盡應盡之保護貨櫃之措施,以破洞之貨櫃裝載或 承運系爭貨物,又未於運送途中及時防止貨損之發生及擴 大,導致系爭貨物因貨櫃破洞滲水而發生受潮、水損,被 告對系爭貨損,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今原告 已依法理賠貨主即訴外人台化公司上開損害金額而取得代 位求償權,並受讓對於被告所持有之一切請求權,此有代 位賠償收據為憑,原告自得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規 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61,47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未經託運人同意即將系爭貨櫃以甲板運送,且未遠 離TRIU0000000平板櫃,被告顯然未盡到照護義務。 ⒉貨櫃破損後不一定會造成濕損,被告之受僱人應該要防 止貨物損害之擴大,故被告並未盡到海商法第63條之注 意義務。
⒊被告選擇該航程時未避開薔蜜颱風,因此造成平板櫃上 之貨物傾倒而造成本件貨損,與包裝不固無關。 ⒋原告承保之系爭貨物並無包裝不固之瑕疵,被告主張他 案TRIU0000000平板櫃包裝不固,縱然為真,亦不得對 原告之本件貨損主張免責。蓋系爭貨物遭被告運送之貨 櫃移位而損害,乃是被告故意或重大過失或過失未盡應 盡之注意義務所致,與「包裝不固」免責無關,不得將 被告與他公司間之法律關係與本案相互比擬。
被告抗辯:
㈠裝載本件貨物之貨櫃TGHU0000000,其櫃頂有破洞,係因 承運船舶同一航次所運送之一只平板櫃TRIU0000000所裝 載貨物,於運送途中綁繩斷裂而移位、傾倒,撞到該貨櫃 之頂部所致,當時尚有另一只平板櫃貨物也被撞損。由於 全船貨櫃包括平板櫃上貨物,除上述平板櫃TRIU0000000 之貨物發生移位、傾倒外,均仍繫固在原處,並未移位或 傾倒,承運船舶本身亦完好無損,足證本件貨櫃頂板之破 洞,純係因該平板櫃TRIU0000000之貨物未妥善包裝、繫 固於平板櫃上所致。而上述平板櫃TRIU0000000之貨物係



以整裝/整拆(FCL/FCL)即託運人自己包裝、裝櫃、清點 及封櫃(Shipper's Pack Load Count& Seal)方式交運 ,故貨物係由託運人ULVAC, Inc.負責包裝於木箱內,再 將木箱綑綁固定於平板櫃後交給運送人即被告運送,被告 對其包裝、繫固方式並無置啄餘地,其包裝及繫固是否妥 善,乃託運人之義務,故本件貨櫃之頂板遭該平板櫃貨物 撞凹破裂,內裝貨物因而潮濕受損,自應由該平板櫃貨物 之託運人負責,被告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自亦不負 任何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由海商法第 69條第17款明文規定非因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 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貨損,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亦得證之。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本件貨損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再者,原告所提出之公證報告,僅說明貨物受損情 形,對於貨損金額、受損貨物如何處理、有無殘值,均未 置一詞,原告以該公證報告主張受有261,471元之損害云 云,顯不可採。
㈡與本件貨物同船運送之他只平板櫃TRIU0000000貨物,於 運送途中因綁繩斷裂而移位、傾倒,致撞損另一只平板櫃 貨物及本件貨櫃頂板之事故,該二只平板櫃貨物之保險人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業對被告起訴 請求損害賠償,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已於99 年6月15日判決駁回該二只平板櫃貨物保險人之請求,其 理由摘述如下:
⒈由託運人ULVAC, Inc.負責包裝交運之二只平板貨櫃, 其中平板櫃TRIU0000000裝載之貨物,其包裝及綑綁並 不足以承受海運貨物在船上通常會遭遇之搖晃,亦即託 運人ULVAC, Inc.因未盡到使貨物包裝堅固責任,致裝 載該貨物之平板櫃於海運途中,在承運船舶未發生任何 事故,且其他平板貨櫃均未發生貨物綁繩斷裂移位之情 形下,卻發生平板櫃本身仍繫固於船上原來堆放之位置 ,但其所裝載之貨物(9號外箱)竟綁繩斷裂、貨物移 位,撞損另一只平板櫃TRIU0000000之貨物及另一只普 通櫃之頂部(即裝載本件貨物之貨櫃TGHU0000000)之 事故。
⒉由系爭船舶所承運之全部貨櫃及除9號外箱以外之貨物 ,在海運途中均穩固繫妥在原來堆存位置上,並無移位 或受損情形,且承運船舶也安全抵達目的港,足證運送 人即被告已盡到海商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注意義務 ,被告就該貨損依海商法第69條第12款、第15款、第17 款規定主張免責,自屬可採。




由上開另案判決結果,可知本件貨損係因同船運送之平板 櫃TRIU0000000之貨物未妥善包裝、繫固所致,被告就本 件貨損之發生,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原告主張被告 應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本件貨損負損害賠 償責任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由另案二只平板櫃堆放位置觀之,該二只平板櫃均堆放在 甲板上第二層高之位置,但發生移位之貨物(9號外箱) 係裝載在靠近船舶中心線位置之平板櫃TRIU0000000上, 離船邊尚有3只貨櫃之距離,而貨物(4號外箱)並未移位 之平板櫃TRIU0000000,則堆放在離船邊僅1只貨櫃距離之 位置,離船舶中心線較遠,於海上運送途中所受船舶搖晃 程度之影響理應較大,更容易產生貨物移位之情形,但該 只平板櫃之貨物(4號外箱)卻未發生移位,且4號外箱超 高222公分,比9號外箱超高151公分還要高,卻抵擋得了 船舶之搖晃及海風之吹襲,綁繩未斷裂,貨物也未移位, 益證本件9號外箱貨物之發生移位,與其在船上之位置完 全無關,而純粹是包裝不固之問題。
㈣貨櫃輪船上貨櫃之裝載、堆存,除須顧及船舶本身之結構 設計及空間分佈、船舶之穩定性及安全性外,尚須配合裝 卸港順序,故要求運送人必須將平板貨櫃堆存於船艙內所 有貨櫃之最上層,方符合其對貨物照管之義務,尚難認符 合現今貨櫃運送航運實務,有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393 號及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可稽。 原告主張另案平板櫃TRIU0000000不應堆存於甲板上,顯 然不符合現今之貨櫃運送航運實務,亦強人所難,自不可 採。又平板貨櫃之四周及上方並無櫃壁加以保護,恆較一 般裝載於普通貨櫃內之貨物易於受損,然而將平板貨櫃堆 存於甲板上,係現今貨櫃運送航運實務所允許,依舉重以 明輕之法理,被告將本案普通貨櫃堆存於甲板上運送,自 無任何違法運送可言。詳言之,運送人將貨櫃(不論是平 板貨櫃或普通貨櫃)置於貨櫃輪之甲板上載運,於我國及 國際習慣上均屬航運種類所允許,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2499號民事判決可稽,則依海商法第73條之規定:「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 ,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 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運送人即被告 將本案普通貨櫃及另案平板貨櫃繫固於甲板上運送,並無 違法運送可言。原告主張被告在未取得託運人同意之情況 下,將本案貨櫃堆放在甲板上運送,顯然違反海商法第73 條規定,故不得就本件貨損主張免責云云,自不可採。



㈤本件船舶於97年9月自日本裝運本件貨物來台前,甫於97 年9月11日在菲律賓馬尼拉檢查合格,德國驗船協會之下 次檢查日期為100年7月11日,且該船在日本門司港開航前 ,必須經港務局檢查船舶及船員各種證照後,始能核准開 航(請參照商港法第26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4條、第5 條、第8條),而該船舶嗣後既平安駛抵台中港,足證其 在發航前及發航時確具有適航及堪載能力。另由該船舶所 承運之全部貨櫃及除平板櫃TRIU0000000上之9號外箱以外 之貨物,在海運途中均穩固繫妥在原來堆放位置上,並無 移位或受損情形,足證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堆存、保管 等亦確已克盡其注意義務。此對照原證三之公證報告並未 將貨損歸因於船舶不適航、不堪載或運送人有過失,益證 本件貨損之發生確與船舶之適航、堪載能力及堆放位置無 關,運送人即被告已善盡海商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注 意義務,實不待言。
㈥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以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相關訴訟資料在卷可證,足 堪信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原告承保被保險人台化公司之BLEACHED SULFITE SOFTWOOD DISSOLVING PULP”NDPT”(亞硫酸漂白紙漿) 貨物乙批,委由被告以船舶"TS Shenzhen"輪第v-818S航 次,由日本運送至台灣台中港,而於97年9月29日安全駛 抵台中港。
㈡被告簽發編號為MJTAC0929之載貨證券予出口商Nippon Paper Chemical Co, Ltd.。 ㈢原告承保之前開貨物其中櫃號TGHU0000000貨櫃,因承運 船舶同一航次所運送之一只編號TRIU0000000(裝載9號外 箱)平板櫃所裝載貨物,於運送途中綁繩斷裂而移位、傾 倒,因此撞及另一只編號TRIU0000000(裝載4號外箱)及 系爭貨櫃之頂部,致使該貨櫃破洞滲水,造成櫃內貨物發 生水濕損害。
㈣被告係將系爭TGHU0000000貨櫃及前開TRIU0000000(裝載 4號外箱)、TRIU0000000(號外9號外箱)平板櫃裝載於 承運船舶之甲板上。
㈤依承運船舶第19排之貨櫃積載圖所示,裝載9號外箱之平 板櫃TRIU0000000,係堆放在甲板上第2層高位置,距船邊 尚有3個貨櫃距離;裝載4號外箱之平板櫃TRIU0000000 ,



也堆放在甲板上第2層高位置,但距船邊僅有1個貨櫃距離 。而系爭貨櫃則堆放在甲板上之第1層,距船邊有2個貨櫃 距離。
㈥承運船舶於97年9月24日在日本裝運系爭貨物前,剛於97 年9月11日在菲律賓馬尼拉檢查合格,德國驗船協會之下 次檢查日期為100年7月11日。
㈦原告就本件貨損,於97年12月15日依保險契約理賠台化公 司261,471元。
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台化公司之亞硫酸漂白紙漿貨物 乙批,委由被告以船舶"TS Shenzhen"輪第v-818S航次,由 日本運送至台灣台中港,惟該批貨物於被告運送途中,因櫃 號TGHU0000000貨櫃頂板破洞滲水,致使貨物發生水濕損害 ,原告因此依保險契約理賠台化公司261,471元,並因而取 得代位求償權,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準此,本件應審究 之爭點為:㈠被告就本件貨損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㈡如原 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被告就本件貨損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㈠原告承保之亞硫酸漂白紙漿貨物,其中櫃號TGHU0000000 貨櫃,因承運船舶同一航次所運送之一只編號TRIU000000 0(裝載9號外箱)平板櫃所裝載貨物,於運送途中綁繩斷 裂而移位、傾倒,因此撞及另一只編號TRIU0000000(裝 載4號外箱)及系爭貨櫃之頂部,致使該貨櫃破洞滲水, 造成櫃內貨物發生水濕損害(不爭執事項㈢參照)。而被 告於船舶運送時,係將系爭TGHU0000000貨櫃及前開TRIU0 000000(裝載4號外箱)、TRIU0000000(裝載9號外箱) 平板櫃裝載於承運船舶之甲板上(不爭執事項㈣參照)。 且依承運船舶第19排之貨櫃積載圖所示,裝載9號外箱之 平板櫃TRIU0000000,係堆放在甲板上第2層高位置,距船 邊尚有3個貨櫃距離;裝載4號外箱之平板櫃TRIU0000000 ,也堆放在甲板上第2層高位置,但距船邊僅有1個貨櫃距 離;而系爭貨櫃則堆放在甲板上之第1層,距船邊有2個貨 櫃距離(不爭執事項㈤參照)。
㈡按海商法第73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 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 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 在此限。」又貨櫃輪船上貨櫃之裝載、堆存,除須顧及船 舶本身之結構及空間分布、船舶之穩定性及安全性外,尚 須配合裝卸港順序,故要求運送人必須將平板貨櫃堆存於 船艙內所有貨櫃之最上層,方符合其對貨物照管之義務,



尚難認符合現今貨櫃運送航運實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及95年度保險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可 資參照。準此,將平板貨櫃堆存於甲板上,既係現今貨櫃 運送航運實務所允許,則被告將前述TRIU0000000(裝載4 號外箱)、TRIU0000000(裝載9號外箱)之平板貨櫃繫固 於甲板上運送,尚難謂有未盡貨物照管義務可言。再者, 平板貨櫃之四周及上方並無櫃壁加以保護,恆較一般裝載 於普通貨櫃內之貨物易於受損,然而將平板貨櫃堆存於甲 板上,係現今貨櫃運送航運實務所允許,依舉重以明輕之 法理,被告將本案普通貨櫃堆存於甲板上運送,自難謂係 違法運送。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在未取得託運人同意之情況 下,將本案貨櫃堆放在甲板上運送,顯然違反海商法第73 條規定,故不得就本件貨損主張免責云云,即非可採。 ㈢又本件船舶所承運之全部貨櫃及貨物,除平板貨櫃TRIU00 00000之貨物(9號外箱)發生移位、撞損另一只平板貨櫃 TRIU0000000之貨物(4號外箱)及系爭普通貨櫃之頂部外 ,其餘在海運途中均穩固繫妥在原來堆存位置上,並無移 位或受損情形,此有被告提出之中華海事檢定社公證報告 及所附照片可證,原告對此亦不爭執。而該平板貨櫃TRIU 0000000之貨物(9號外箱)發生移位,乃因該9號外箱綁 繩斷裂所致。按在FCL/FCL運送條件下,貨物之裝填、包 裝及繫固均為貨主所為,運送人無從過問,貨物之包裝及 繫固是否得當,應為貨主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 險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該9號外箱發生移位 ,惟該外箱之平板貨櫃仍繫固在甲板原處,此有前述照片 在卷可稽,由是可證被告已就平板貨櫃妥為固定,該9號 外箱綁繩斷裂,應係託運人未盡其包裝堅固責任所致。準 此觀之,堪認被告已盡海商法第63條所規定之注意義務。 ㈣被告抗辯系爭承運船舶於97年9月24日在日本門司港裝運 本件貨物前,剛於97年9月11日在菲律賓馬尼拉檢查合格 ,德國驗船協會之下次檢查日期為100年7月11日,而該船 在日本門司港開航前,必須經港務局檢查船舶及船員各種 證照後,始能核准開航,且嗣後又平安駛抵台中港,足證 本件船舶在發航前及發航時確具適航及堪載能力等語。而 原告對系爭承運船舶於97年9月24日在日本裝運系爭貨物 前,剛於97年9月11日在菲律賓馬尼拉檢查合格及平安駛 抵台中港之事實並不爭執;又系爭船舶除平板櫃之9號外 箱發生移位因而撞及4號外箱及系爭普通貨櫃外,其餘平 板貨櫃及普通貨櫃在海運途中並未移位,仍繫固在原處, 且亦完好無損,承運船舶也安全抵達目的港,足證被告對



於承運船舶在裝貨港發航前及發航時之適航及堪載能力, 已盡到海商法第62條所定之責任。
㈤被告於海上運送途中,因平板貨櫃TRIU0000000之貨物(9 號外箱)綑綁不固發生移位、致撞損系爭貨櫃之頂部,已 如前述。惟因當時受到薔蜜颱風影響,海象惡劣,實難苛 責該承運船舶上之船員對本件貨櫃之頂部破損乙事能為即 時適當之處置。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之受僱人於貨櫃破損後 未能防止貨物濕損之擴大,故未盡到海商法第63條之注意 義務云云,亦不足採。
㈥據上,本件貨櫃之頂板遭平板貨櫃TRIU0000000之貨物(9 號外箱)撞凹破裂,內裝貨物因而潮濕受損,此應由該平 板櫃貨物之託運人負責,被告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 對受貨人台化公司自不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 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如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 何?說明如下:
茲因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故本項爭點即無論述判 斷之必要。
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61,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訴經敗 訴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公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航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