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9年度,853號
TYEV,99,桃小,853,201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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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8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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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