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6年度,99號
CLEV,106,壢簡聲,99,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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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劉賢尚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99年度司執俊字第79574 號債 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扣押聲請 人於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下稱福容公司) 之薪資債權,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0254 號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並已核發扣薪命令,一旦進 行收取,勢難回復原狀,又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經該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565 號案件受理,爰依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請求裁定於本院106 年度壢簡 字第56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系爭執行程序應予 停止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揆諸上揭說明 可知,仍須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始有依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程序之必要。經查,相對人係執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 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 以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並對第三人福容公司發扣薪命令 ,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6 年 度壢簡字第565 號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 程序及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系爭執行程序,業經第三人 聲明異議聲請人已於105年10月31日離職,而無薪資可供扣 押等語,有該第三人之異議狀在卷可佐,是系爭執行程序既 已終結,本件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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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