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659號
PCEV,99,板簡,659,201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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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慶超律師
複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一、原告主張(一)第八行至第十行關於如附件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附件一:
「如附圖97-B所示之建物(門牌號碼為三峽鎮○○路32號 )面積約114.12平方公尺及被告甲○○無權占用附圖97-A 所示之地上工作鐵架物面積約8.11平方公尺,」附件二:
「如鑑定圖黃色部分(乙)所示之建物(門牌號碼為三峽 鎮○○路32號)面積121.50平方公尺及被告甲○○無權占 用如鑑定圖綠色部分(甲)所示之地上工作物鐵架面積 7.3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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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