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189號
PCEV,99,板簡,189,20100927,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下午4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16頁七關於「被告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需賠償原告167,000元,而原告應給付被告工資及職業災害補償共計9,613元(8,863+750),自得主張互為抵銷。從而,原告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57,387元(167,000-9, 613)」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需賠償原告142,700元,而原告應給付被告工資及職業災害補償共計9, 613元(8,863+750),自得主張互為抵銷。從而,原告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33,087元(142,700-9,6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1/1頁


參考資料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