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幼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幼盟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8月25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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