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99年度,688號
TPSV,99,台抗,688,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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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八號
抗 告 人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七年
度建上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係主張:相對人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足球場應連帶給付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百二十六萬四千三百八十五元,其中第二期款及追加工程款為二百十一萬四千三百八十五元,原判決載為五百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二百十四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顯然錯誤,原裁定未正確更正,尚有未合等語。惟查原法院業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另以裁定更正原判決及原裁定之錯誤,有該裁定可稽,抗告人對原裁定之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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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