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9年度,1652號
TPSV,99,台上,1652,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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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蕭介生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家上字第二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詹崧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亡故,詹崧波生前未立遺囑,兩造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詹崧波之遺產為如原判決附表一至五(下稱附表一至五)所示。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信託或借名登記關係,於詹崧波死亡後,此信託或借名登記關係即終止,爰求為就附表一至五所示遺產分割之判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代墊遺產稅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二千九百四十六元本息部分,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第二審上訴,敗訴部分業已確定)。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是信託或借名登記,應負舉證責任。系爭不動產為伊所有,因伊在南部行醫不方便管理,始委由詹崧波處理,非因信託關係。詹崧波於九十三年間,即將登記在甲○○、伊名下之不動產及登記在第三人余學良之農地等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影本,交予伊持有,囑付將系爭不動產予以重建,並書立重建細節及重建合約書後,將文件交予伊,足證系爭不動產當初並非詹崧波信託登記予伊,而是贈與。況被上訴人在詹崧波死亡後,即應伊要求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交付,亦可證非屬信託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詹崧波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死亡,甲○○為其配偶,乙○○丙○○及上訴人為其子女,均係繼承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詹崧波過世後,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財產為其遺產。而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係詹崧波委由甲○○於七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向訴外人許欽松購得,登記於上訴人名下,有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覺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依證人即詹崧波之弟詹國雄證稱內容,可知上訴人於詹崧波生前即多有不敬言語,且不在意系爭不動產。又系爭不動產係詹崧波生前委由甲○○予以出租,租金由甲○○收取,其地價稅、房屋稅亦由甲○○繳納,復有被上訴人提出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及地價稅、房屋稅納款單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承租人陳美秀證稱屬實,足證上訴人對系爭不動產亦無管理收益情事,上訴人辯稱其已因贈與而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云云,即無足採,應認詹崧波與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係屬借名登記關係。另詹崧波於亡故前,所為遺產分配之錄音,雖非依遺囑之法定方式作成,惟由其內容可知,其將坐落台北市○○街之房地,及敦化南路現住房地(即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分歸乙○○丙○○,該份錄音雖未提及系爭不動產之分配,然參以詹崧波書立之不動產一覽表,及其將關於系爭不動產重建細節及重建合約交給上訴人等情,堪認詹崧波仍有意將系爭不動產列入遺產,分配予上訴人,但因未依法定方式作成遺囑,而不生分配遺產之效力。依此,上訴人辯稱系爭不動產已經贈與予伊,不得列入遺產等語,難予採信。又,甲○○名下之不動產,係甲○○於七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向第三人姚若芙購入並完成移轉登記,有買賣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而購買之資金,則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最末頁所載收款人陳宗高所簽收買賣價金支票及現金欄可證,自不因詹崧波將之列入不動產一覽表,即認屬詹崧波之遺產,上訴人抗辯甲○○名下不動產亦應併列入遺產云云,即無可採。系爭不動產既係詹崧波借名登記予上訴人,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於詹崧波死亡後即告消滅,兩造均為詹崧波共同繼承人,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後,再列入遺產予以分配。第一審就遺產之分割方法有所違誤,即屬無可維持,應將第一審判決(除第一審確定部分外)予以廢棄,並另就詹崧波之遺產全部為如原判決主文所示分割方法之諭知。本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執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理由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要屬贅述,核不影響判決結果,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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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