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上字,98年度,3號
IPCM,98,附民上,3,20100920,2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上 訴人 丙○○
被 上 訴人 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被告 賴永銘於上訴後之民國98年7月9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及 配偶劉秀蘭均依序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備 查在案(見本院卷第134-136、152頁)。嗣經上訴人聲請對 被繼承人賴永銘指定遺產管理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 年度司財管字第79號民事裁定選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賴 永銘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173頁),並經其於99年7月 12日具狀答辯(見本院卷第181頁),復已聲明承受訴訟,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 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3、4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僅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見 本院卷第12頁)。嗣於民國98年8月20日變更上訴聲明為:



「被上訴人賴永銘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70,19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丙○○應與被上訴人賴永銘連帶 給付2,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3頁),嗣又變 更聲明為:「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 )應就所管理賴永銘之遺產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7 0,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丙○○應與被繼承人賴永 銘連帶給付新台幣2,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249、250頁),經核其上訴聲明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復係因被上訴人賴永銘 死亡,而由遺產管理人蘇志成律師聲明承受訴訟,因情事變 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予 准許。
乙、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丙○○於89年間任職在大立伊勢 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立百貨公司)任職。於90 年2月間與被上訴人賴永銘共同謀議,由丙○○提供其保管 之刷卡機(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並交由賴永 銘植入可供側錄信用卡背面磁條持存資料之晶片,復丙○○ 側錄上訴人所核發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資料交予賴 永銘,以供其製作偽卡,藉以取得不法利益,而造成上訴人 之損害,此部分犯行業據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79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確 定在案。另被上訴人賴永銘誘引大立百貨公司之其他專櫃員 工,並提供刷卡機,取得側錄資料後供被上訴人賴永銘交偽 卡製作工廠加工、製造為數不等之偽卡,再將該等偽卡交由 集團成員之車手在全省各地商店、大賣場等地刷卡詐財,造 成上訴人受有代墊款項之損害,經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 第2738號審理在案,是上訴人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本件民事 訴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丙○○與賴永銘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害等語。並聲明 :㈠被上訴人賴永銘應給付原告3,733,68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丙○○應就前項金額其中2,863,48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與賴永銘連帶給付等語。
二、被上訴人丙○○則辯稱:賴永銘拿給伊刷卡機及晶片,伊側



錄到資料後尚未拿給賴永銘,賴永銘就被查獲,所以伊側錄 的資料都沒有流出去,原審判決所附附表1至6的內碼資料都 不是伊側錄給賴永銘的等語。
三、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除引用賴永銘於原審之抗辯外,並具狀 辯稱:被繼承人賴永銘縱有拿側錄晶片植入刷卡機側錄客戶 信用卡內碼之事實,惟其行為日期為90年2月間,而上訴人 遲至94年6月27日始提出本件訴訟,顯已逾2年之時效,其請 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財 管字第7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按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 ,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 付遺贈物,民法第1181條定有明文,伊待上開裁定確定後, 將聲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賴永銘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期間 為1年至1年2月),退步言之,縱上訴人本件請求有據,伊 亦需待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在管理之被繼承人賴永銘 遺產範圍內方能為本件給付等語。
四、原審判決被繼承人賴永銘應給付上訴人2,863,489元及自94 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蘇志 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應就所管理賴永銘之遺產 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70,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 人丙○○應與被繼承人賴永銘連帶給付新台幣2,863,48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丙○○及蘇志成律師於本院答辯聲明均 為: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至原審判決被 繼承人賴永銘應給付上訴人2,863,489元及利息部分,則因 其未提起上訴,而判決確定,附此敘明。
五、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丙○○於89年間任職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地 下一樓超商煙酒專櫃,負責販售菸酒及操作刷卡機之工作, 於90年2月間將其所保管之編號00000000及00000000號刷卡 機交由賴永銘植入晶片,側錄由上訴人所核發如附表1、2所 示信用卡內之電磁紀錄,再複製成偽造信用卡盜刷而造成上 訴人損害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 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認被上訴人丙○○與賴永銘共同連續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之竊盜電磁紀錄罪,而判處



丙○○有期徒刑10月,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上訴人丙○○尚 有於90年2月6日、7日間,將大立百貨公司地下一樓超市編 號00000000號、二樓COCOS咖啡簡餐店、三樓301櫃檯之刷卡 機取出交付予賴永銘植入側錄晶片部分,則認檢察官就此部 分之犯罪事實未提出確切證據加以舉證,而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0-53頁) ,被繼承人賴永銘所涉上開事實,則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0年度訴字第2738號刑事判決,認其與丙○○共同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之竊盜電磁紀錄罪、第342條之背信 罪,並因其利用第三人盜刷偽造信用卡購物而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 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嗣賴永銘雖不服上開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於98年7 月9日死亡,而經本院以98年度刑智上訴第20號刑事判決公 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是以被上訴人丙○○辯稱附表1、2之信 用卡內碼資料都不是伊側錄給賴永銘云云,被繼承人賴永銘 於原審辯稱伊尚未取回側錄晶片資料就被收押云云,均非可 採。
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 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 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上訴人 已於90年3月16日委由代理人王仁宗至高雄縣刑警隊陳明其 信用卡客戶之資料遭人竊取製作偽卡盜刷之筆數及金額等情 ,復於90年5月11日委由代理人陳寬元至高雄縣刑警隊陳明 上訴人所核發之信用卡遭盜刷集團持偽卡盜刷及提供相關客 戶被害資料,並對賴永銘犯罪集團提出告訴及損害賠償等情 (見本院卷第221-230頁)。此外,上訴人曾於90年5月間電 知被上訴人丙○○所任職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表 示有消費客戶之信用卡卡號資料遭盜用之情形,業據證人蕭 伊宏於刑案警訊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37-239頁),嗣 於丙○○被提起公訴後,上訴人復於91年11月8日提供該行 如附表1、2所示刷卡機盜錄之信用卡資料及盜刷金額予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242-247頁),足見上訴人至遲 於91年11月18日即已實際知悉賴永銘、丙○○以如附表1、2 刷卡機側錄其客戶信用卡之電磁紀錄及因盜刷偽造之信用卡 而有受損害之事實,詎上訴人遲至94年6月27日始提出本件



訴訟,此有民事起訴狀之收狀章可按(見原審卷第1頁), 顯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其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則被上訴人丙○○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與賴永銘連帶給付2, 863,489元,自屬有據。
㈢上訴人另主張被繼承人賴永銘誘引大立伊勢丹百貨之其他專 櫃員工提供附表3至附表6編號之刷卡機,由其植入可供側錄 信用卡內碼之晶片,合計側錄如附表3至附表6所示信用卡卡 號之電磁紀錄,供賴永銘交由其合作之偽卡製作工廠加工後 ,製造為數不等之偽造信用卡,復將該等偽卡交由集團成員 之車手在全省各地商店、大賣場等地刷卡詐取財物,致上訴 人受有代墊款項之損害,合計870,193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賴永銘賠償其所受損害云云。經查 ,上開刑事判決均未認定附表3 至6 所示刷卡機內之側錄晶 片係賴永銘所植入,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其主張為 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 人)應就所管理賴永銘之遺產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 870,193 元及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六、綜上,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給付 如上訴之聲明,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 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 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491條、36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
│ 1 │0000-0000-0000-0000 │ 顏麗慧 │ 1,887│
├──┼──────────┼────┼────────┤
│ 2 │0000-0000-0000-0000 │ 潘月雲 │ 2,766│
├──┼──────────┼────┼────────┤
│ 3 │0000-0000-0000-0000 │ 王若昭 │ 3,139│
├──┼──────────┼────┼────────┤
│ 4 │0000-0000-0000-0000 │ 卓紀如 │ 3.556│
├──┼──────────┼────┼────────┤
│ 5 │0000-0000-0000-0000 │ 江國榮 │ 4,380│
├──┼──────────┼────┼────────┤
│ 6 │0000-0000-0000-0000 │ 曹淑貞 │ 5,400│
├──┼──────────┼────┼────────┤
│ 7 │0000-0000-0000-0000 │ 林聰賢 │ 5,600│
├──┼──────────┼────┼────────┤
│ 8 │0000-0000-0000-0000 │許陳慧娟│ 5,660│
├──┼──────────┼────┼────────┤
│ 9 │0000-0000-0000-0000 │ 邱新菊 │ 5,920│
├──┼──────────┼────┼────────┤
│ 10 │0000-0000-0000-0000 │ 吳俊光 │ 7,216│
├──┼──────────┼────┼────────┤
│ 11 │0000-0000-0000-0000 │周李雪雲│ 7,500│
├──┼──────────┼────┼────────┤
│ 12 │0000-0000-0000-0000 │ 王真財 │ 8,400│
├──┼──────────┼────┼────────┤
│ 13 │0000-0000-0000-0000 │ 謝純珠 │ 8,750│
├──┼──────────┼────┼────────┤
│ 14 │0000-0000-0000-0000 │ 丁靜嫻 │ 8,874│




├──┼──────────┼────┼────────┤
│ 15 │0000-0000-0000-0000 │ 蔡秀金 │ 10,457│
├──┼──────────┼────┼────────┤
│ 16 │0000-0000-0000-0000 │ 伍淑慧 │ 11,569│
├──┼──────────┼────┼────────┤
│ 17 │0000-0000-0000-0000 │ 林泰子 │ 11,896│
├──┼──────────┼────┼────────┤
│ 18 │0000-0000-0000-0000 │ 翁昭雄 │ 11,999│
├──┼──────────┼────┼────────┤
│ 19 │0000-0000-0000-0000 │張陸貴英│ 12,062│
├──┼──────────┼────┼────────┤
│ 20 │0000-0000-0000-00000│ 林義源 │ 12,090│
├──┼──────────┼────┼────────┤
│ 21 │0000-0000-0000-0000 │ 鄭如婷 │ 12,794│
├──┼──────────┼────┼────────┤
│ 22 │0000-0000-0000-0000 │ 蔡兆卿 │ 13,268│
├──┼──────────┼────┼────────┤
│ 23 │0000-0000-0000-0000 │ 陳妙瑜 │ 13,600│
├──┼──────────┼────┼────────┤
│ 24 │0000-0000-0000-0000 │ 施乃玉 │ 13,804│
├──┼──────────┼────┼────────┤
│ 25 │0000-0000-0000-0000 │ 葛台生 │ 13,940│
├──┼──────────┼────┼────────┤
│ 26 │0000-0000-0000-0000 │ 廖泰山 │ 14,000│
├──┼──────────┼────┼────────┤
│ 27 │0000-0000-0000-0000 │ 謝秋琴 │ 14,059│
├──┼──────────┼────┼────────┤
│ 28 │0000-0000-0000-0000 │ 郭慧敏 │ 14,350│
├──┼──────────┼────┼────────┤
│ 29 │0000-0000-0000-0000 │ 林哲毅 │ 14,377│
├──┼──────────┼────┼────────┤
│ 30 │0000-0000-0000-0000 │ 梁隆英 │ 15,275│
├──┼──────────┼────┼────────┤
│ 31 │0000-0000-0000-0000 │ 曾素棉 │ 15,278│
├──┼──────────┼────┼────────┤
│ 32 │0000-0000-0000-0000 │ 陳胡貞 │ 15,488│
├──┼──────────┼────┼────────┤
│ 33 │0000-0000-0000-0000 │ 許美代 │ 16,751│
├──┼──────────┼────┼────────┤
│ 34 │0000-0000-0000-0000 │李宋秀卿│ 16,800│




├──┼──────────┼────┼────────┤
│ 35 │0000-0000-0000-0000 │ 鄭義鳳 │ 16,800│
├──┼──────────┼────┼────────┤
│ 36 │0000-0000-0000-0000 │ 周慈音 │ 16,854│
├──┼──────────┼────┼────────┤
│ 37 │0000-0000-0000-0000 │ 趙昱雯 │ 17,232│
├──┼──────────┼────┼────────┤
│ 38 │0000-0000-0000-0000 │ 楊宗憲 │ 17,324│
├──┼──────────┼────┼────────┤
│ 39 │0000-0000-0000-0000 │ 黃冠晴 │ 18,000│
├──┼──────────┼────┼────────┤
│ 40 │0000-0000-0000-0000 │ 黃招麗 │ 18,000│
├──┼──────────┼────┼────────┤
│ 41 │0000-0000-0000-0000 │ 蔡佩蓉 │ 18,236│
├──┼──────────┼────┼────────┤
│ 42 │0000-0000-0000-0000 │ 孫慧中 │ 18,900│
├──┼──────────┼────┼────────┤
│ 43 │0000-0000-0000-0000 │ 蔡毅慧 │ 19,068│
├──┼──────────┼────┼────────┤
│ 44 │0000-0000-0000-0000 │ 許儷瓊 │ 19,490│
├──┼──────────┼────┼────────┤
│ 45 │0000-0000-0000-0000 │ 張維馨 │ 19,500│
├──┼──────────┼────┼────────┤
│ 46 │0000-0000-0000-0000 │ 王雪蓉 │ 19,500│
├──┼──────────┼────┼────────┤
│ 47 │0000-0000-0000-0000 │ 惠貞 │ 19,948│
├──┼──────────┼────┼────────┤
│ 48 │0000-0000-0000-0000 │ 吳世源 │ 20,000│
├──┼──────────┼────┼────────┤
│ 49 │0000-0000-0000-0000 │ 葉秋美 │ 20,081│
├──┼──────────┼────┼────────┤
│ 50 │0000-0000-0000-0000 │ 劉志榮 │ 20,202│
├──┼──────────┼────┼────────┤
│ 51 │0000-0000-0000-0000 │ 侯馨棻 │ 20,500│
├──┼──────────┼────┼────────┤
│ 52 │0000-0000-0000-0000 │廖林美雪│ 20,625│
├──┼──────────┼────┼────────┤
│ 53 │0000-0000-0000-0000 │ 方修賢 │ 20,687│
├──┼──────────┼────┼────────┤
│ 54 │0000-0000-0000-0000 │ 楊靜芬 │ 21,590│




├──┼──────────┼────┼────────┤
│ 55 │0000-0000-0000-0000 │ 吳婉真 │ 21,804│
├──┼──────────┼────┼────────┤
│ 56 │0000-0000-0000-0000 │ 許慶祥 │ 22,000│
├──┼──────────┼────┼────────┤
│ 57 │0000-0000-0000-0000 │ 陳鳳娟 │ 22,095│
├──┼──────────┼────┼────────┤
│ 58 │0000-0000-0000-0000 │ 王北福 │ 22,139│
├──┼──────────┼────┼────────┤
│ 59 │0000-0000-0000-0000 │ 陳滿雄 │ 22,497│
├──┼──────────┼────┼────────┤
│ 60 │0000-0000-0000-0000 │ 林月嬌 │ 22,650│
├──┼──────────┼────┼────────┤
│ 61 │0000-0000-0000-0000 │ 馮久純 │ 22,694│
├──┼──────────┼────┼────────┤
│ 62 │0000-0000-0000-0000 │ 美莉 │ 22,863│
├──┼──────────┼────┼────────┤
│ 63 │0000-0000-0000-0000 │ 劉鐘麟 │ 23,507│
├──┼──────────┼────┼────────┤
│ 64 │0000-0000-0000-0000 │ 莊敦彥 │ 24,000│
├──┼──────────┼────┼────────┤
│ 65 │0000-0000-0000-0000 │ 林家慧 │ 24,320│
├──┼──────────┼────┼────────┤
│ 66 │0000-0000-0000-0000 │ 呂春蘭 │ 24,559│
├──┼──────────┼────┼────────┤
│ 67 │0000-0000-0000-0000 │ 吳慧珍 │ 24,726│
├──┼──────────┼────┼────────┤
│ 68 │0000-0000-0000-0000 │ 鍾玉霞 │ 24,962│
├──┼──────────┼────┼────────┤
│ 69 │0000-0000-0000-0000 │ 黃啟峰 │ 25,859│
├──┼──────────┼────┼────────┤
│ 70 │0000-0000-0000-0000 │ 莊明惠 │ 26,032│
├──┼──────────┼────┼────────┤
│ 71 │0000-0000-0000-0000 │ 吳子弼 │ 26,240│
├──┼──────────┼────┼────────┤
│ 72 │0000-0000-0000-0000 │ 李季花 │ 26,380│
├──┼──────────┼────┼────────┤
│ 73 │0000-0000-0000-0000 │ 游銀蕊 │ 26,854│
├──┼──────────┼────┼────────┤
│ 74 │0000-0000-0000-0000 │ 陳秀萍 │ 27,576│




├──┼──────────┼────┼────────┤
│ 75 │0000-0000-0000-0000 │ 孫土池 │ 27,800│
├──┼──────────┼────┼────────┤
│ 76 │0000-0000-0000-0000 │ 沈燕如 │ 28,000│
├──┼──────────┼────┼────────┤
│ 77 │0000-0000-0000-0000 │ 沈育如 │ 28,000│
├──┼──────────┼────┼────────┤
│ 78 │0000-0000-0000-0000 │ 楊小鳳 │ 29,030│
├──┼──────────┼────┼────────┤
│ 79 │0000-0000-0000-0000 │ 林天福 │ 29,554│
├──┼──────────┼────┼────────┤
│ 80 │0000-0000-0000-0000 │ 徐惠玲 │ 30,169│
├──┼──────────┼────┼────────┤
│ 81 │0000-0000-0000-0000 │ 張閩龍 │ 31,240│
├──┼──────────┼────┼────────┤
│ 82 │0000-0000-0000-0000 │ 鍾素慧 │ 32,042│
├──┼──────────┼────┼────────┤
│ 83 │0000-0000-0000-0000 │ 李靜姿 │ 32,173│
├──┼──────────┼────┼────────┤
│ 84 │0000-0000-0000-0000 │ 張巧疇 │ 33,340│
├──┼──────────┼────┼────────┤
│ 85 │0000-0000-0000-0000 │ 林小玲 │ 33,514│
├──┼──────────┼────┼────────┤
│ 86 │0000-0000-0000-0000 │ 陳婉瑛 │ 34,210│
├──┼──────────┼────┼────────┤
│ 87 │0000-0000-0000-0000 │ 林財王 │ 34,253│
├──┼──────────┼────┼────────┤
│ 88 │0000-0000-0000-0000 │ 蒲玉莉 │ 36,041│
├──┼──────────┼────┼────────┤
│ 89 │0000-0000-0000-0000 │ 內堀睦 │ 36,088│
├──┼──────────┼────┼────────┤
│ 90 │0000-0000-0000-0000 │ 李彩霞 │ 38,745│
├──┼──────────┼────┼────────┤
│ 91 │0000-0000-0000-0000 │ 劉雪皇 │ 40,700│
├──┼──────────┼────┼────────┤
│ 92 │0000-0000-0000-0000 │ 許雲娟 │ 40,710│
├──┼──────────┼────┼────────┤
│ 93 │0000-0000-0000-0000 │ 黃惠玲 │ 41,243│
├──┼──────────┼────┼────────┤
│ 94 │0000-0000-0000-0000 │ 陳月子 │ 42,130│




├──┼──────────┼────┼────────┤
│ 95 │0000-0000-0000-0000 │ 王品清 │ 43,850│
├──┼──────────┼────┼────────┤
│ 96 │0000-0000-0000-0000 │ 許淑惠 │ 44,379│
├──┼──────────┼────┼────────┤
│ 97 │0000-0000-0000-0000 │李陳彩華│ 44,918│
├──┼──────────┼────┼────────┤
│ 98 │0000-0000-0000-0000 │ 謝美雲 │ 45,200│
├──┼──────────┼────┼────────┤
│ 99 │0000-0000-0000-0000 │ 張慈芬 │ 50,447│
├──┼──────────┼────┼────────┤
│100 │0000-0000-0000-0000 │ 張樹芸 │ 58,746│
├──┼──────────┼────┼────────┤
│101 │0000-0000-0000-0000 │ 歐俊宏 │ 66,186│
├──┼──────────┼────┼────────┤
│102 │0000-0000-0000-0000 │ 廖來喜 │ 145,865│
├──┼──────────┼────┼────────┤
│103 │0000-0000-0000-0000 │ 蔡明璋 │ 21,200│
├──┼──────────┼────┼────────┤
│ │ │ │ 小計:2,418,972│
└──┴──────────┴────┴────────┘
附表2: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
│ 1 │0000-0000-0000-0000 │ 郭秀靜 │ 14,850│
├──┼──────────┼────┼────────┤
│ 2 │0000-0000-0000-0000 │ 張錦財 │ 20,856│
├──┼──────────┼────┼────────┤
│ 3 │0000-0000-0000-0000 │ 劉芬芬 │ 24,747│
├──┼──────────┼────┼────────┤
│ 4 │0000-0000-0000-0000 │ 林永裕 │ 24,900│
├──┼──────────┼────┼────────┤
│ 5 │0000-0000-0000-0000 │ 顏彰逸 │ 24,948│
├──┼──────────┼────┼────────┤
│ 6 │0000-0000-0000-0000 │ 楊錦秀 │ 25,000│
├──┼──────────┼────┼────────┤
│ 7 │0000-0000-0000-0000 │ 杜秀娟 │ 26,000│
├──┼──────────┼────┼────────┤
│ 8 │0000-0000-0000-0000 │ 曾中漢 │ 28,833│




├──┼──────────┼────┼────────┤
│ 9 │0000-0000-0000-0000 │林李玉英│ 29,620│
├──┼──────────┼────┼────────┤
│ 10 │0000-0000-0000-0000 │ 鄭紹堂 │ 30,306│
├──┼──────────┼────┼────────┤
│ 11 │0000-0000-0000-0000 │ 詹于右 │ 31,059│
├──┼──────────┼────┼────────┤
│ 12 │0000-0000-0000-0000 │高吳春錦│ 37,390│
├──┼──────────┼────┼────────┤
│ 13 │0000-0000-0000-0000 │ 碧雲 │ 39,217│
├──┼──────────┼────┼────────┤
│ 14 │0000-0000-0000-0000 │ 尤瓊聆 │ 39,500│
├──┼──────────┼────┼────────┤
│ 15 │0000-0000-0000-0000 │ 梁啟修 │ 47,291│
├──┼──────────┼────┼────────┤
│ │ │ │ 小計:444,517│
└──┴──────────┴────┴────────┘
附表3: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
│ 1 │0000-0000-0000-0000 │ 洪輝華 │ 33,559│
├──┼──────────┼────┼────────┤
│ 2 │0000-0000-0000-0000 │ 張紹禎 │ 45,838│
├──┼──────────┼────┼────────┤
│ │ │ │ 小計:79,397│
└──┴──────────┴────┴────────┘
附表4: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
│ 1 │0000-0000-0000-0000 │ 陳秀金 │ 28,580│
├──┼──────────┼────┼────────┤
│ 2 │0000-0000-0000-0000 │ 王秀瑜 │ 23,182│
├──┼──────────┼────┼────────┤
│ 3 │0000-0000-0000-0000 │ 陳品守 │ 32,018│
├──┼──────────┼────┼────────┤
│ 4 │0000-0000-0000-0000 │ 陳慈君 │ 33,905│
├──┼──────────┼────┼────────┤
│ 5 │0000-0000-0000-0000 │ 王昭明 │ 83,942│




├──┼──────────┼────┼────────┤
│ 6 │0000-0000-0000-0000 │ 林明生 │ 24,000│
├──┼──────────┼────┼────────┤
│ 7 │0000-0000-0000-0000 │ 吳錦婌 │ 29,570│
├──┼──────────┼────┼────────┤
│ │ │ │ 小計:255,197│
└──┴──────────┴────┴────────┘
附表5: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
│ 1 │0000-0000-0000-0000 │ 吳雲年 │ 999│
├──┼──────────┼────┼────────┤
│ 2 │0000-0000-0000-0000 │ 黃裕評 │ 3,561│
├──┼──────────┼────┼────────┤
│ 3 │0000-0000-0000-0000 │ 林麗琪 │ 15,980│
├──┼──────────┼────┼────────┤
│ 4 │0000-0000-0000-0000 │ 趙庭芳 │ 17,856│
├──┼──────────┼────┼────────┤
│ 5 │0000-0000-0000-0000 │ 蔣金桃 │ 20,142│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