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9年度,135號
CHEV,99,彰小,135,201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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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暉利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之住所均補充為「住同上」。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67 元,餘新台幣833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67元,餘新台幣833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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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利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