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休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參佰
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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