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辰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20巷 15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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