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裁 全字第528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實行假扣押執行, 嗣本案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欲取回擔保物,乃以律 師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遷出國外,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遷出國外,不 知其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0號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律師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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