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丙○○、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
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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