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6850號
TPEV,91,北簡,6850,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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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八五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壽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八五О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報酬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尤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接受訴外人英立得科技公司委託採購機器,價格每台新台幣(下同)二 百五十萬元,原告委託被告組裝及交機測試,應支付被告每台二百零八萬元,其 中差價每台有四十二萬元,此次合約總計採購五台,應給付原告合計二百一十萬 元,被告已承認合作買賣完成,應給付原告二百一十萬元,但僅給付一百五十萬 元,餘六十萬元未付,經多次催討被告皆推拖不理,並竟巧立項目,企圖少付, 茲原告僅在五十萬元之範圍內為請求等,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託採購契約 書、訂購合約書各伍份、板橋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開立的結算明細表各 一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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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