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9年度,840號
NHEV,99,湖簡,840,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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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原   告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 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 明文;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則規定: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 民事訴訟事件。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經貿網公司)與原告於民國95年1 月間簽訂製作網站 契約,原告於95年2 月、97年透過電子郵件傳送原告著作之 圖片與相關文字敘述給中華經貿網公司製作原告委託之網站 ,原告自97年4 月20日起與中華經貿網公司確認不再續約, 但中華經貿網公司業務即被告丙○○竟未經原告同意,經原 告所提供之圖片及產品介紹,提供給佳禾數碼電子公司。嗣 被告丙○○於98年9 月11日成立被告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 協會,繼續進行中華經貿網公司業務,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等 語。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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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