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鶴壽瓦楞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22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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