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