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739號
SJEV,99,重簡,739,201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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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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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