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350號
SJEV,99,重簡,350,2010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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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巳○○
被   告 乙○○○
被   告 寅○○○
被   告 己○○
被   告 丁○○即被繼承人.
被   告 甲○○○即被繼承.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戊○○
被   告 庚○○○即被繼承.
被   告 辛○○即被繼承人.
被   告 丙○○即被繼承人.
被   告 子○○即被繼承人.
被   告 卯○○即被繼承人.
被   告 午○○即被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臺北縣三重市○○段0000-0000地號」、共有人「李月裡」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三重市○○段404 地號」、共有人「己○○」,關於「臺北縣三重市○○段0000-0000 地號」、共有人「李月裡」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三重市○○段404之1地號」、共有人「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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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