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濃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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