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雅屏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勞小調字第1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27日下午4 時27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就本案不得再提起任何民、刑事(包括勞動相關法令上
)之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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