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9年度,242號
KSBA,99,簡,242,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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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42號
原 告 速配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興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 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媽達
吳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99年5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900061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98年9月間委由東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東宏公司),向被告報運自香港進口中國大陸產製BARBECUE NET計3批(進口報單號碼:第BD/98/WE88/0801號第1項、 第BD/98/WF35/3007號及第BD/98/Y561/0813號第1項,下稱 系爭貨物),原申報稅則號別第1批貨物(報單第BD/98/WE8 8/0801號)為第7326.20.00號「其他鋼鐵線製品」,稅率10 %,後2批貨物為第7314.39.00號「其他鋼鐵線製柵格、網及 籬網,交叉點經焊接者」,稅率FREE,分別按C2(應審文件 )、C3(應驗貨物)方式通關。嗣經被告查驗審核結果,以 系爭貨物為一般室外烤肉用之不銹鋼網,其製程係將不銹鋼 線切割、摺彎並交錯排列,於各交接處施以焊接,乃改歸列 稅則號別第7326.20.00號「其他鋼鐵線製品」,按稅率10% 核課應繳稅款計新台幣(下同)38,871元、57,597元及40, 421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 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下稱解釋準則)之規定:「海關 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類、章及分章之 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 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3....(甲)稅 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 者為優先適用...。」而稅則號別第7314號已明列「鋼鐵 線製柵格、網」等貨名之專屬稅則,原告系爭貨物貨名為BA RBECUE NET(網),其既為「網製品」,依據稅則分類原則



,應優先歸列適用於原告所主張之稅則號別第7314節項下方 為正確;又原告所主張應歸列之稅則號別第「7314.39.00. 00-2」號,即已明確指為「其它鋼鐵線製柵格、網及籬網、 交叉點經焊接者」之貨品專用;而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第「 7326」節項下之第「7326.20.00.00-9」號,則係為較廣泛 之「其它鋼鐵線製品」,可知此節是專做為一般無法明確歸 類之「其它鋼鐵線製品」使用;故依上開解釋準則,即海關 進口稅則稅則號別第「7314」節已明列「鋼鐵線製柵格、網 」貨名之專屬稅則,當然比第「7326」節分類之一般「其它 鋼鐵線製品」更為明確,而應優先適用。
(二)再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註解」(下稱分類註解)中文版 第991頁對於第「73.14」節之詮釋,載明「鋼鐵線...73 14.39其它,其它布、柵格、網及籬網」,且亦載明「納入 本節之製品,主要係用手或機器將鋼鐵股線交錯...等方 法製成者,...,本節包括金屬線柵格,其股線係在接觸 點焊接...。」從而綜觀系爭貨物之製造過程及成品相片 ,其係以鋼鐵線材,經由手工及機器交錯再經點焊成網,故 不論由其鋼鐵原料、交錯焊接之製程及網製品之貨名,完全 符合稅則號別第「7314」章節內無誤。至被告指稱系爭貨物 與稅則號別第「7314」節內說明之製程,並不相同,惟系爭 貨物之鐵網,是否經由手及機器將鐵線交錯?如鐵線若未經 交錯如何成網?且交錯之距離、段數、格式,並無一定之規 範,端視產品之實際用途需求而異,其重點在需有交錯及交 錯處點焊成網之工序,進而形成原告所主張之應納入第「73 14」節項下之所謂金屬線柵格類之商品,經交錯之工法本來 就與紡織工業交織布類之工法類似;又系爭貨物之鐵網股線 是否在接觸點焊接成網?如系爭貨物製程、特徵均如上述, 則系爭貨物所有要件即與第「7314」節之規範相吻合,並無 不能歸列為第「7314」節項下稅則之理由。另再參海關所引 用之分類註解中文版第1002頁對於第「7326」節之詮釋「本 節包括所有鋼鐵製品、舉凡由鍛造或衝孔、切割...或其 它方法,諸如摺疊、裝配、焊接、車削、滾磨或穿孔製成者 ...。」被告引用此節係廣泛的包含諸多之鋼鐵加工之一 般性產品,則第「7314」節顯比海關所主張之第「7326」節 更為優先,且明確可適用於系爭貨物之歸列,足證被告之稅 則認定及原處分顯有不當。
(三)另同業進口同類貨品,亦是以稅則號別第「7314」節之進口 核稅,造成不同之稅則認定,致各進口人間因競爭成本迴異 ,而受不公平待遇。原告未如被告享有公權力,而與被告對 資訊取得之能力本即不對稱,被告應力求所有行政作為是否



享有「平等待遇」,即同類之貨物應適用同號列稅則課徵同 樣稅率,被告是否可提出各海關對此類進口貨物究核定有幾 項不同之歸(列)類號別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
三、被告則以︰
(一)系爭貨物(BARBECUE NET)為一般室外烤肉用之不銹鋼烤肉 網。核其製程,乃先將不銹鋼線切割成數種不同需求之長度 後,取其最長者摺彎成矩形外框,再將其他較短之不銹鋼線 橫縱交錯排列並置於外框內,最後於不銹鋼線之各交接處施 以焊接加工。參據分類註解中文版第1002頁,對於稅則第73 26節之詮釋:「本節包括所有鋼鐵製品,舉凡由鍛造或衝孔 、切割...或其他方法,諸如摺疊、裝配、焊接...或 穿孔製成者...。」其稅則號別應歸列第7326.20.00號「 其他鋼鐵線製品」。
(二)至應歸列稅則第7314節之貨物,參據同註解中文版第991頁 ,對於稅則第7314節「鋼鐵線製布(包括環狀帶)、柵格、 網及籬網;鋼鐵製拉孔片。」之詮釋:「歸入本節之製品, 主要係用手或機器將鋼鐵股線經交錯、交織、網織等方法製 成者。此種製造方法與紡織工業上所用者約略相似(即用於 單純之經緯織物、針織物或鉤針織物等)...。」應係鋼 鐵股線經交錯、交織、網織等方法製成之柵格、網及籬網等 類之貨物。系爭貨物為一般室外烤肉用不銹鋼網,係以不銹 鋼線摺疊為外框,內再以不銹鋼線交錯、焊接加工而成,並 在兩側以不銹鋼線作成把手,即直接使用,為鋼鐵線製成品 ,非屬稅則號別第7314節之貨品,僅以鋼鐵股線交織而成, 如布(包括環帶)、柵格、網及籬網等,尚待後續裁剪等加 工之半成品。原告迭以解釋準則之規定,爭議系爭貨物稅則 號別應歸列第7314.39.00號之見解,恐非正確。(三)又系爭貨物為一般室外烤肉用之不銹鋼烤肉網,非專用於或 主要用於稅則第7321節所載鋼鐵製暖爐、灶、爐格、烹飪鍋 、烤肉爐等貨品之零件,被告將其稅則號別排除適用於第73 21.90.00號,而核列於第7326.20.00號「其他鋼鐵線製品」 ,揆諸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對於被告98年10月27日(98) 高關字第27號「高雄關稅局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所為 釋示:「...本案事涉貨品之認定,本案貨品請核明如可 識別專用或主要用於稅則第7321節之零件者,依H.S.註解稅 則第7321節之詮釋,並參酌美國海關CROSS第NY J89295號及 第NY I80375號稅則分類案例,宜歸列稅則第7321.90.00號 ,否則,宜歸列稅則第7326.20.00號。」足見被告原核定, 應屬妥適。




(四)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本應歸列第7326.20.00號「其他鋼鐵線 製品」,按進口稅率10%課稅。凡進口人報運相同貨物進口 ,基於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之「行政平等原則」,被告皆 應以相同之稅則稅率核課進口稅。原告訴稱曾聽聞同業有報 運進口同類貨品,而被告是以稅則號別第7314.39.00號核稅 放行乙節,惟被告查證後並未發現有其所稱之案例,原告質 疑被告對其有不公平待遇,顯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已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原 告進口報單號碼:第BD/98/WE88/0801號、第BD/98/WF35/30 07號及第BD/98/Y561/0813號、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附 原處分卷可稽,應堪認定。本件兩造之爭點為系爭貨物之稅 則號別應歸類於第7326.20.00號「其他鋼鐵線製品」,按進 口稅率10%課稅,還是第7314.39.00.00-2號「其他鋼鐵線製 柵格、網及籬網,交叉點經焊接者」?茲分述如下:(一)按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7314.39.00號,貨名為「其他鋼鐵 線製柵格、網及籬網,交叉點經焊接者」,第1欄稅率FRE E;稅則號別第7326.20.00號,貨名為「其他鋼鐵線製品 」,第1欄稅率10%。次按「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 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 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 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及「類、 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 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分別為稅則總則一及解釋準則一所明定。
(二)經查,系爭貨物為一般室外烤肉用之不銹鋼網,其製程係 先將不銹鋼線切割成數種不同需求之長度後,取其最長者 摺彎成矩形外框,再將其他較短之不銹鋼線橫縱交錯排列 ,置於外框內,最後於不銹鋼線之各交接處施以焊接加工 ,參據分類註解中文版第1002頁對於稅則第7326節之詮釋 意旨:「本節包括所有鋼鐵製品,舉凡由鍛造或衝孔、切 割...或其他方法,諸如摺疊、裝配、焊接...或穿 孔製成者...。」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第7326.20.00 號,貨名為「其他鋼鐵線製品」項下,按稅率10%核課進 口稅款,並無不合。
(三)原告雖以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第7314.39.00號,貨名為 「其他鋼鐵線製柵格、網及籬網,交叉點經焊接者」項下 云云,予以爭執。惟據分類註解991頁詮釋:「73.14-鋼 鐵線製布(包括環狀帶)、柵格、網及籬網;鋼鐵製拉孔 片...。7314.39--其他-其他布、柵格、網、籬網;.



..歸入本節之製品,主要係用手或機器將鋼鐵股線經交 錯、交織、網織等方法製成者。此種製造方法與紡織工業 上所用者約略相似(即用於單純之經緯織物、針織物或鉤 針織物等)。『線』係指任何橫斷面形狀之熱或冷成形製 品,其橫斷面大小不超過16公厘者,如軋製,線桿及切自 金屬片之扁平帶...。歸入本節之材料,用途甚廣,例 如用於先濯、乾燥及過濾物;製作圍籬、食物保護罩、昆 蟲網、機器之安全防護物、輸送帶、...。除以金屬線 網製之成品,一般不歸入本節外,下列亦列於其他名單, 即:(a)金屬線所織之織物,作服裝一類之用者,如裝 飾用織物或類似品...(b)塑膠或石棉以金屬網加強 者,鑲金屬線玻璃...,有孔之金屬板或網(一種金屬 線網以燒培之泥土加強建築之用者)...;一般塗有焦 油及用金屬線網加強之屋頂用紙板。但編織之金屬線等經 輕鍍塑膠者(縱其網孔已填滿者),以及金屬柵格以紙襯 底用於水泥,石膏製品等者,仍歸入本節。(c)金屬線 製布者,已製成機器零件之形式者,例如用其他材料裝配 者...。(d)金屬線製布者,已製成細眼篩或跙眼篩 者...。」已明確詮釋歸入稅則號別第7314節之貨物為 鋼鐵股線經交錯、交織、網織等方法製成之柵格、網及籬 網,與系爭貨物上述之製程相異,且系爭貨物為一般室外 烤肉用之不銹鋼網為成品,稅則號別第7314節之貨物為橫 斷面大小不超過16公厘鋼鐵股線為半成品,二者明顯相異 。
(四)雖被告就本件稅則疑義,以(98)高關字第27號進口稅則 分類疑問及解答報請稅則處釋示略以:「...本案貨品 請核明如可識別專用或主要用於稅則第7321節之零件者, 依H.S.註解稅則第7321節之詮釋,並參酌美國海關CROSS 第NY J89295號及第NY I80375號稅則分類案例,宜歸列稅 則第7321.90.00號,否則,宜歸列稅則第7326.20.00號。 」等語。惟稅則號別第7321號,貨名為「鋼鐵製暖爐、灶 、爐格、烹飪鍋、烤肉爐、火盆、氣圈、加熱板及類似非 電力家用器具及其零件」,而系爭貨物為一般室外烤肉用 之不銹鋼網,並非專用於或主要用於稅則號別第7321項下 之貨品零件,自亦無稅則號別第7321.90.00號之適用。準 此,被告將之歸列於性質相近之稅則號別第7326.20.00號 ,貨名為「其他鋼鐵線製品」項下,自無違誤。又原告所 庭呈之報單,僅係報關行之單底,尚未經被告審核,且亦 未知是否與系爭貨物相同,自不能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是原告主張:被告本件核定違反平等原則云云,委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被告以系爭貨物為一般室 外烤肉用之不銹鋼網,其製程係將不銹鋼線切割、摺彎並交 錯排列,於各交接處施以焊接,乃改歸列稅則號別第7326.2 0.00號「其他鋼鐵線製品」,按稅率10%核課應繳稅款計38, 871元、57,597元及40,421元,並無違誤。復查及訴願決定 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又本件為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案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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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配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