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9年度,393號
HLEV,99,花小,393,201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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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93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應自民國(下同)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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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