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9年度,386號
HLEV,99,花小,386,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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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啓豐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吳佩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205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點97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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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