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740號
KSDV,99,除,740,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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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2紙,經本院於 民國99年4 月6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將該裁定刊登於99年4 月16日之新新聞報 。茲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 見附表所示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 司催字第307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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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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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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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冀和 │高雄市第三│00000000 │7,500元 │99年3月31日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苓雅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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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郭冀和 │高雄市第三│00000000 │1,800元 │99年3月31日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苓雅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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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萬喜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3,300元 │99年2月25日 │0000000 │ │
│ │ │行大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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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彥綸 │合作金庫商│693171 │3,000元 │99年3月20日 │0000000 │ │
│ │ │業銀行前鎮│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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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謝建文 │合作金庫商│675238 │6,000元 │99年3月25日 │0000000 │ │
│ │ │業銀行前鎮│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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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德昇通運(股)│華南銀行前│000000000 │8,925元 │99年3月31日 │0000000 │ │
│ │公司 蔡旺成│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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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德昇通運(股)│華南銀行前│000000000 │26,145元 │99年4月30日 │0000000 │ │
│ │公司 蔡旺成│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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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廖子鏗 │陽信銀行前│12397 │2,200元 │99年2月12日 │A038828 │ │
│ │ │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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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何清春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14,400元 │99年2月26日 │0000000 │ │
│ │ │業銀行前鎮│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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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李昇立 │高雄銀行草│61459-9 │8,000元 │99年4月18日 │0000000 │ │
│ │ │衙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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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李昇立 │高雄銀行草│61459-9 │4,400元 │99年5月15日 │0000000 │ │
│ │ │衙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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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楊世昌 │市農信用部│1936-1 │80,051元 │99年3月16日 │0000000 │ │
│ │ │(右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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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