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722號
KSDV,99,除,722,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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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紙,經本院於 民國99年3 月15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將該裁定刊登於99年3 月25日之民眾日報 。茲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 見附表所示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 司催字第254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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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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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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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萱食品行萬│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4,940元 │99年3月20日 │AA0000000 │ │
│ │春榮 │行鳳山分行│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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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全發 │高雄市第三│1348-1 │3,000元 │99年3月10日 │PKA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陽明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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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