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金采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香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1 月8 日 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3 月16日新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 月16日刊登該 裁定於新新聞報,至99年9 月16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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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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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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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世藝企業股份│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121,000元 │99年2月28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2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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