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名楊春風.
被 告 丙○○原名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興公司)自 民國94年4 月26日起,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 人,分別向原告申辦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900,000 元( 定期方式)、16,000,000元(定期方式)、10,000,000元( 活期方式)之三筆借款,另簽訂金額為8,000,000 元之委任 保證契約(即尚興公司就應收保證款項,於保證額度及動用 期限內,委任原告向尚興公司指定之第三人出具保證)。依 約定被告應按期攤還,如有任何一筆債務未依約清償、攤還 本金,抑或被告簽發之票據如有退票而未辦理清償贖回或重 提付訖註記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其債務得視為全 部到期,並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尚興公司於99年3 月 26日有3 張支票退票而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 訖註記,且該筆8,900,000 元借款於99年3 月26日應繳之本 息未繳付,該筆16,000,000元借款於99年3 月21日應付之利 息未清償,另該筆10,000,000元借款除99年3 月21日應付之 利息未清償外,尚有一筆4,000,000 元借款之180 天動用期 限於99年5 月24日到期未清償。原告乃依約定於99年7 月22 日將上述三筆債務視為到期而轉列催收款項。至於委任保證 8,000,000 元部分則因於99年8 月17日接獲訴外人要求原告 履行保證責任而於98年8 月18日墊付6,000,000 元,並於當 日視為到期轉列催收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委任保證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積欠之金額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放款借據、委任保證約定 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明細登錄卡、客戶往來明細 查詢單、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委任保證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
├──┼───────┼──────────┼──────────┤
│1 │4,963,865元 │自99年2 月27日起至99│自99年3 月28日起至99│
│ │ │年7 月21日止,按週年│年7 月21日止,按週年│
│ │ │利率2.685%計算,自99│利率0.2685% 計算,自│
│ │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99年7 月22日起至99年│
│ │ │止,按週年利率3.745%│9 月27日止,按週年利│
│ │ │計算 │率0.3745% 計算自99年│
│ │ │ │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0.749%計│
│ │ │ │算 │
├──┼───────┼──────────┼──────────┤
│2 │4,520,000元 │自99年2 月22日起至99│自99年7 月23日起至10│
│ │ │年7 月21日止,按週年│0 年2 月22日止,按週│
│ │ │利率2.445%計算,自99│年利率0.3505% 計算,│
│ │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自100 年2 月23日起至│
│ │ │止,按週年利率3.505%│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計算 │0.701%計算 │
├──┼───────┼──────────┼──────────┤
│3 │4,000,000元 │自99年2 月22日起至99│自99年5 月25日起至99│
│ │ │年7 月21日止,按週年│年7 月21日止,按週年│
│ │ │利率2.445%計算,自99│利率0.2445% 計算,自│
│ │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99年7 月22日起至99年│
│ │ │止,按週年利率3.505%│11月24日止,按週年利│
│ │ │計算 │率0.3505% 計算,自99│
│ │ │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按週年利率0.701%│
│ │ │ │計算 │
├──┼───────┼──────────┼──────────┤
│4 │6,000,000元 │自99年2 月22日起至99│自99年7 月23日起至10│
│ │ │年7 月21日止,按週年│0 年2 月22日止,按週│
│ │ │利率2.445%計算,自99│年利率0.3505% 計算,│
│ │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自100 年2 月23日起至│
│ │ │止,按週年利率3.505%│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計算 │0.701%計算 │
├──┼───────┼──────────┼──────────┤
│5 │4,193,352元 │自99年8 月18日起至清│自99年8 月19日起至10│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 年3 月18日止,按週│
│ │ │616%計算 │年利率0.7616% 計算,│
│ │ │ │自100 年3 月19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1.5232% 計算 │
├──┴───────┴──────────┴──────────┤
│本金總計:23,677,2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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