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彩媚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張中周
張明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聲請履勘現場之日期另侯通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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