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57號
KSDV,99,訴,957,201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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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7 號
上訴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第95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179,5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7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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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