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7 號
上訴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第95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179,5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7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