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南盛興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23,77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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