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74號
KSDV,99,訴,1274,201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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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宏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本金部分為新台 幣(下同)4,254,148 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4 月12日 ,違約金起算日為99年5 月12日。嗣於99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程序中(見本院卷第81頁),就本金部分減縮聲明為3,55 2,836 元,利息部分減縮自99年10月11日起算,違約金部分 減縮自99年11月11日起算。查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合於法律 規定,併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埜公司)於 民國98年6 月12日邀同被告丙○○乙○○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宏埜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 二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以宏埜公司之設質備償金 897,186 元抵充宏埜公司積欠之借款債務後,尚餘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乙○○、甲 ○○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辯稱:不爭執宏埜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但宏埜公司向原告借款時有投保信 保基金,原告為受益人,待本件判決確定後,倘宏埜公司無 法清償前揭款項,保險公司會向原告為保險給付等語,資為 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 旨足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 份、連帶保 證書1 份、授信約定書4 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5紙 、基 準放款利率變動表1 紙、質權設定(變更設定)通知書(兼 契約書2 紙)、活存設質融資動用記錄表1 紙、放款試算傳 票(見本院卷第37至48、66至71頁)等資料為憑,本院依上 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 約金、設質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 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宏埜公司仍積 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81頁),同堪認定。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宏埜 公司所投保之信保基金,就保險理賠與否之要件係取決於本 件判決確定後,宏埜公司有無清償原告之資力而定,且被告 亦自認本件判決前,保險給付之條件未成就(見本院卷第81 頁),則宏埜公司投保之信保基金是否對原告為保險給付核 與被告是否應就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對原告負清 償責任無涉,被告此部分所辯,洵不足採。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3 ,17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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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 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考 │
├──┼──────┼──────┼─────┼───────┼────────────┼───┤
│1 │新台幣 │99年10月11日│年息5.17% │99年11月11日起│按左開利率20% │ │
│ │3,552,836 元│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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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借款明細) │
├──┬────┬─────┬────┬───────────┬────────────────┬───────────┬──────┤
│編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 約定利息 │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
│1 │宏埜公司│丙○○ │500萬元 │98年6 月12日至103 年6 │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64 %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99年4月12日 │
│ │ │乙○○ │ │月12日止。自借款日起,│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原告基準利率為│按左列利率10% ,逾期清│ │
│ │ │甲○○ │ │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2.53 %,加碼年利率2.64 %為5.17│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 │
│ │ │ │ │本息,如有1 期不履行,│%)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 │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 │20% 計算 │ │
│ │ │ │ │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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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