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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