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親字第7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即張陳素霞.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甲○○○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甲○○○間 之親子關係存在,嗣於民國99年9 月7 日當庭追加聲明請求 確認原告與被告乙○○之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經核原告追 加之新訴,與原訴請求之主要爭點事實具有共同性,各請求 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 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 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故追加之新 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顯屬同一,應予准許。
二、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於民國53年5 月22日出生,親生母為甲○ ○○,惟因當時訴外人即原告父親張明龍已與乙○○結婚, 遂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將原告母親登記為乙○○,然原告實 非乙○○之親生子女,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 在等訴訟之利益及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 確認原告與乙○○之間親子關係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甲○ ○○之間親子關係存在。
二、被告之答辯:
㈠乙○○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㈡甲○○○則以:原告確為伊與張明龍所生,當初係由張明龍 辦理戶籍登記,伊不清楚為何將原告登記為乙○○之子女等 語,資為抗辯。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之訴,以原 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 項定 有明文。查實務上對於親子間之身分關係能否據以提起確認 之訴,原頗有爭議,並為保持身分關係之安定性而多採保留 之態度,然現今社會醫學科技發達,父母子女之血緣關係, 均可經由醫學科技之鑑定,確定其親子血緣關係,而民事訴 訟法第247 條於修正時,已擴大其適用之範圍,即法律關係 基礎事實存否亦得提起確認之訴,則就現今醫學科技足以鑑 定親子間之血緣關係、身分關係確定之重要性及上開民事訴 訟法第247 條擴大確認之訴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以觀,應有 准許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之必要,以解決任何不明之親子 關係,除杜爭議外,亦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次按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 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 告主張其與乙○○間無親子血緣關係,與甲○○○間則有親 子血緣關係,然經戶政機關登記乙○○為其生母,致其身分 關係不明確,該不明確之親子關係,使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該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自得 起訴除去此不實之親子關係,進而確認真正之親子關係,應 認本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戶籍資料現登記之母親為乙○○,惟其與 乙○○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甲○○○始為其生母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戶籍資料、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親 子鑑定報告書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 務所調取之出生登記申請書、桃園縣大溪鎮衛生所出生證明 書在卷可稽,並為甲○○○所不爭執。而依上開親子鑑定報 告書記載:「⒈依據16組基因位點分析結果無法排除丙○○ 與甲○○○之親子關係。⒉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 )為: 796871.46 ,親子關係機率(PP)為99.00000000%。」等語 ,堪信原告與甲○○○間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與乙○○間 則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是原告之主張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從而,原告非被告之親生子女,原告據以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 告訴請確認其與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其與甲○○ ○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