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479號
KSDV,99,補,1479,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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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896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5,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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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