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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