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宏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獅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1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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