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373號
KSDV,99,補,1373,201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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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博淳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422,055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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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淳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