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339號
KSDV,99,補,1339,2010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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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丙○○ 高雄縣鳳山.
原告與被告乙○○、甲○○、盈慶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
1,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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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