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丙○○ 高雄縣鳳山.
原告與被告乙○○、甲○○、盈慶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
1,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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