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32號
KSDV,99,消債清,132,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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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 項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 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於民 國98年9 月28日陳報狀所提出之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 6,542 元之更生方案(6 年共47萬1,024 元)未得債權人 會議可決,復於99年3 月31日函覆狀提出每月還款1 萬 1,000 元,共8 年計還款105 萬6,000 元,清償成數為 31.62 %之更生方案,未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司法事 務官審酌後,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還款方案內容非謂公允 、適當,且未能改提分階段清償之更生方案,故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之規定,簽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0 號卷證及該簽呈在卷可稽。
(二)本院審以聲請人陳報名下除汽車乙輛(92年出廠)外,並 無其他恆產,於95、96、97年度任職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所得分別為46萬9,889 元、43萬 8,321 元、36萬0,223 元,97年間另在仕橋企管顧問有限 公司、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7萬6,347 元及 1 萬3,417 元之所得等情,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 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又聲 請人自97年起擔任仕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派駐員工迄今



,月薪約3 萬8,510 元,以薪資轉帳等情,此有仕橋企管 顧問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通知單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自95 年起迄今,既均有每月3 萬多元之薪資,堪認其收入並無 重大變化。參以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因父親 每月之退休俸尚不足支付看護費、醫療費及其房貸之支出 ,又母親僅領有低收入補助5,000 元,故其每月各給付父 母扶養費為1 萬元及5,000 元,並負擔上開房貸,且有未 成年子女尚須扶養,其必要生活支出共為1 萬9,959 元, 則其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1 萬292 元可資運用云 云,惟查聲請人之父每月尚領有約3 萬5,395 元之退休俸 ,有其存褶明細資料可參,足敷支應自身每月2 萬754 元 之看護費及其他醫療支出,聲請人之母每月雖僅領有 7,000 元之身障補助,仍另有排序在聲請人前之兄姊,可 資負擔,聲請人自毋庸給付扶養費,又查聲請人配偶敬治 剛收入甚高,就子女扶養費之分配,聲請人亦無須全部負 擔,且其配偶名下亦有一戶不動產可供居住,況上開房貸 本非聲請人之債務,自難認係屬聲請人每月生活之必要支 出,是司法事務官名聲請人重新提出每月清償1 萬5,549 元之更生方案,然聲請人表示子女承擔父親貸款理所當然 ,父親退休俸已不足支應房貸,仍須其扶養,且原提出之 更生方案已盡最大清償能力,故拒絕更改上開更生方案。 然上開房貸既非聲請人所申請,亦非由聲請人設定抵押登 記,又聲請人尚有他處可供居住,自無代為清償其父房貸 之理,衡以其父尚有退休俸足資支應其看護費及醫療費, 其母亦有兄姊可為扶養,是聲請人主張均由其扶養父母, 非屬合理。而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未經債權人可決, 且經司法事務官審酌後,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還款方案內 容非謂公允、適當,復未能依建議更改所提更生方案,自 難認上開更生方案係妥適可行,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逕予認可,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 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59條、第60條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不符合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得由法院逕予裁定認可之要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黃湘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9年10月7日下午5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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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