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99年度,213號
KSDV,99,消債抗,213,201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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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213號
抗 告 人 甲○○即王順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不服本院民國99年
8 月3 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 號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願意遵節開支,每月提供新台幣(以 下同)1 萬元作為清償債務之用,不以原審裁定所列7551元 為限;又抗告人目前薪資已遭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強制執行3 分之1 ,實無力再負擔其他債權人要求之償 債金額,唯有透過更生方案方能達到債權人與債務人全贏之 局面。況且抗告人目前工作穩定,未來若能更上層樓,則可 增加清償金額及縮短還款期間,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改准允更生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查:
㈠抗告人因積欠萬泰銀行等債權人共計57萬2565元債務,前於 民國97年11月間依本條例與金融機構債權人(不包括附表編 號④所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商,同意自97年12 月10日起、共計23期、按年利率8 % 計算、每月繳納1 萬元 之方式(以下稱系爭協商方案)償還前開債務,然抗告人僅 繳納7 期後即未再履行上述還款協議等情,業有債權人清冊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 表決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參見原審卷第13至14、19至22頁 ),是此部分事實應堪採認。又抗告人主張先前因失業而無 力履行還款條件一節,復據其提出存摺1 份為憑(參見原審 卷第105 至112 頁),足認其自系爭協商方案成立後,要因 個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以致毀諾,故本院自應繼而審酌其是否果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
㈡又抗告人先前雖主張目前任職於有根實業有限公司,每月可 得薪資不定云云(參見原審卷第9 頁),然參諸其現時既已



具狀自承工作情形已趨於穩定,每月薪資在2 萬5000元以上 ,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 萬1309元及扶養費2827元後,每 月尚餘1 萬864 元等語在卷(參見本院卷第32頁),適可推 知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餘額約為1 萬864 元。再本院前依 職權針對抗告人所積欠各該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本金與適 用利率為何一節函詢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業據各該債權銀行 函覆如該附表所示內容,據此推算抗告人每月負擔利息金額 約為3712元,則抗告人每月尚餘7152元(1 萬864 元-3712 元=7152元)可資運用,顯足以逐步清償前開債務本金暨所 衍生之利息。另參以抗告人為64年3 月間出生,現為35歲, 依我國平均勞動年齡計算仍有相當時間足資償債,況考量本 件實因抗告人長期以來未能適時依約履行清償義務,以致原 有債務數額隨諸加計利息而日趨龐大,故其理應盡其所能償 還債務,始符交易公平原則,倘若得不問基本償債能力高低 ,僅以債務數額過鉅無力負擔為由而逕向法院聲請更生,無 異於將個人財務管理失控風險轉嫁予債權銀行與社會大眾負 擔,亦有失事理之平。職是,本件抗告人既非全然無法適度 清償既有債務,自難認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現時既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屬無從補正,原裁 定詳核卷附諸般事證,據此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於法並 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陳明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單位:新台幣):
┌──┬───────────────┬───────┬────┬───────┐
│編號│債權人 │債務本金 │適用利率│每月應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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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國信託銀行 │8萬8864元 │20% │14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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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萬泰銀行 │6萬7292元 │20% │1122元 │
├──┼───────────────┼───────┼────┼───────┤
│ ③ │台新銀行(原債權人為慶豐銀行)│1萬7263元 │20% │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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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萬9957元 │19.71% │8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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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