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
原 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輝營造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一、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08,770 元,嗣於99年10月2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32,770 元,原告就擴張部分224,000
元,應補繳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均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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