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6年度,81號
SDEV,106,沙補,8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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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1號
原   告 賴萬山
被   告 王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600元【
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中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承租系爭房
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弄0號廠房,下
同)之系爭租約租金225,000元部分,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
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價額489,6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
,此觀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函附系爭房屋之房屋
稅籍紀錄表即明),二者合計714,600元(計算式:225,000+
489,600=714,600);至於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其餘有關系
爭租約之附帶損害、違約金、費用等部分,依前開規定,不另併
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前開裁判費2,4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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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