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393號
KSDV,99,司拍,393,2010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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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張素敏於民國88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蕭寶龍向案外人泛亞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10 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1月 26日起至民國138 年11月2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3 月19日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民 國97年7 月2 日因讓與關係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蕭寶龍於民國88年12月2 日邀同案外人張素敏為連 帶保證人向案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750,00 0 元,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 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案外人蕭寶龍自民國94年6 月2 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抵押 義務人即案外人張素敏於民國94年8 月6 日死亡,該抵押不 動產全部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惟其繼承人蘇榮堂、 賴寶連、張俊夫林張素霞、張正一、張書綺聲請對其遺產 拋棄繼承,經本院94年度繼字第1704、1808號拋棄繼承權事 件,准予備查在案,故由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蔡張素妙繼承 ,而承受被繼承人即張素敏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共5 件、借據影本1 件、繼承系統表1 件、戶 籍謄本10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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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