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5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依鈞院98年度司 家催字第279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8 月15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成功廣播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股,及已領取之95年至98年度股利計 新臺幣(下同)11,955元,而該股份截至99年8 月31日之每 股淨值為12.14 元,故以此為計算基準核計被繼承人遺產現 值有72,655元。茲因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本 件報酬數額,又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1,548 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 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 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以管理遺產報酬不 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計算標準,暨參酌相關管理事務 繁雜(聲請人已查明被繼承人擁有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5000股,暨其每股淨值為何?又函請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報明債權金額為615,612 元,日後尚需變 賣該些股份以償還債務)及現今律師承辦案件收費行情,爰 依法狀請鈞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度財管字 第4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 ,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 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被 繼承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瑋淇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份代管證明書、本院98 年度司家催字第279 號民事裁定、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9 年9 月30日(99)調和總字第99062 號函及隨函所附之98年 12月31日暨99年8 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乙份、瑋淇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查詢函、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查詢函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查詢函、新加坡商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查詢函、莊淑媛會計師之股份 查詢函、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年1 月20日元資 字第0990000020號報明債權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 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瑋淇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共二筆,其債權人有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聲請人 業已公示催告、登報、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查明被繼承人 投資之股份總數及每股現值等管理遺產行為,聲請人處理上 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 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以4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 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點第3 項規定,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依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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