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931號
KSDV,99,司催,931,2010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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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甲○○(陳春代之繼.
上聲請人甲○○( 陳春代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 股票) 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
  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 。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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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