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甲○○(陳春代之繼.
上聲請人甲○○( 陳春代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 股票) 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
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 。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