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900號
KSDV,99,司催,900,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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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基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基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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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