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68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